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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营销 企业超经营“一目了然”

  有人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医疗器械营销企业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其经营范围不包含“体外诊断试剂”一项,该企业向辖区部分医疗机构销售体外诊断试剂(所销售的产品均为“械”字号)。对于此种行为如何定性,执法人员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应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由于“械”字号体外诊断试剂一般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如果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标示经营范围含有三类医疗器械,则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应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5条进行处罚。


  如果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标示经营范围不包含三类医疗器械,则上述行为属于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应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8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既然企业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而“械”字号体外诊断试剂属于医疗器械类产品,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属于无证医疗器械营销,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进行处罚。虽然企业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械”字号体外诊断试剂不应作为普通医疗器械产品监管,而应属于独立的经营类别。上述企业若要经营“械”字号体外诊断试剂,需要单独取得一张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而非简单的在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增加“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第一,体外诊断试剂作为经营的一个类别进行监督管理。第二,企业申办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必须满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的各项要求。第三,对符合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同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经营范围均标注“体外诊断试剂”。


  可见,体外诊断试剂与一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条件不同,监管要求也不一样,所发给的许可证虽然都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两种经营资质实质并不一样。如果企业取得一般医疗器械而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资质,却经营了体外诊断试剂的话,其性质不是超范围经营而是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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