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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现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不合理性制度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据媒体报道,河北省已初步建立了全省基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体系,内容涉及基本药物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汇款等诸多环节。但笔者认为,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不太合理。

 

  配送是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是商流与物流紧密结合,包含了商流活动和物流活动,也包含了物流中若干功能要素的一种综合性活动,是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行政干预和限定配送是不恰当的。

 

  正常不受干扰的由市场自己选择配送模式,看上去是基本药物价格的“层层加码”,而在“层层加码”的背后是各大小企业通力合作,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道理很简单,在不受干扰的市场条件下,如果企业独立开展工作更划算,就绝不会分一杯羹给别人。人为增加行业集中度,将生意交给少数企业,就等于减少了自由合作的机会,这是有损于效率的,自然也是不经济的。

 

  我国现有13000余家药品流通企业,与国外相比,数量太多,规模太小,但市场的力量是可以将他们结合成一个整体的,产权界限并不是那么重要。相反,企业的规模和组织形式与领导者的管理水平和企业文化密切相关,强行将他们整合在一起,扩大企业边界,很可能难以适应。从发展的角度来讲,也许我们的企业数量确实过多,规模也过小,但这些企业应该如何发展,最好还是交给市场自己去回答。

 

  此外,统一配送还难以确保公平。按照法规,所有取得经营许可并通过了GSP认证的企业均具有经营基本药物的资格。而统一配送将大量具备资格的企业通过非市场手段排除在外,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再次许可,且这种许可所附加的条件是非法规要求的,基本上不可能做到统一、规范。实际执行过程中也证明了这一点,各省招标选择配送企业的标准几乎是“百花齐放”各不相同,有的是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商,有的是由政府招标选择配送商,都多多少少塞进了一些地方保护方面的内容,难以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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