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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能否独立包装配套产品

  生产企业是按经营公司的要求,将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中的进气装置进行独立包装,并单独存放,供医疗机构用于玻璃或塑料瓶包装的输液静脉滴注,软袋输液时,则不用配套用的进气器件,将医疗器械分开包装并单独销售,其行为是否违法,该产品应如何定性、法律条款应如何选择,执法人员在合议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属于医疗器械。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是经过注册的合法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应当申请审批注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后方可生产。


  一个合法医疗器械产品,最小包装单元或包装组合,应包含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结构与组成的全部内容,不能改变产品的性能结构与组成,该产品将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中的进气装置独立出来,并单独进行包装,有违最小独立包装单元不能改变产品的性能结构与组成的共识,并与医疗器械注册和包装的一般常识不符,此件独立包装的产品应视作一种医疗器械产品。


  生产经营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包括人员、环境、认证等,而第四款立法的本意是,依法应当经过许可而未经许可,包括各类特许生产经营的资质、产品的批件等,医疗器械分开包装并单独销售,如果改变了其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的要件,其产品应视作一种新的医疗器械产品,药监部门处理时应适用《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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