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
公证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合法原则、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直接原则、便民原则、使用中文和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真实、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的准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同时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需经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公民、法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情况下,由公民、法人自行决定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的基本原则之回避原则是指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回避“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回避是保证公证机构正确行使国家公主证职权,公正、客观、无私地办理公证事务,防止公证人员循私舞弊,贪赃枉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公证的基本原则之保密原则是指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便民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公证工作要从方便群众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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