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废止《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废止《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保护期满的中药品种,国家局将发布终止保护公告。对国家局公告终止保护的中药品种,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可恢复其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恢复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必须在符合药品GMP的车间生产,且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自检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二、恢复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其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等需要变更或补充完善的,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应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办理。

  三、恢复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如其生产企业生产该品种的相应剂型未取得《药品GMP证书》,按照国家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告》(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规定,该药品生产企业仍不得组织生产和上市销售该品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国家局下发的《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2号)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