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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如何保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自即日起,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应该说,这是一个姗姗来迟的法律。长期以来,在“没完没了”、“十面埋伏”的毒食品面前,老百姓早已丧失了起码的安全感:大米是用矿物油抛光的,面粉是添加增白剂的,水果是使用催熟剂、膨大剂的,而蔬菜则是农药超标的。在如此严峻的食品安全环境面前,谁还能举箸自如保持镇定?
  必须承认,我们对制假贩假者的处罚较轻,基本上还是一种罚款模式,罚款过后的监管则处于一种松软状态,因此,一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尤其触目惊心。想想看,这起食品安全事故,不就是地方政府地方保护所致?不就是违规添加违禁成分所致?不就是基于处罚和暴利的不平衡,导致了商家的铤而走险?如果早有食品安全法,可能情况就不一样了。一个行业龙头企业,转眼间灰飞烟灭,在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之后,留给公众的何止是一声叹息,还有无尽的怨恨和没完没了的官司。
  好在终于盼到了《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只是,我仍然疑惑:有了这一法令,食品安全问题就可大为改观了吗?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之后,各地政府的信息公开,依然步履维艰,不见乐观。对这一法令的解释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政府手里,所以,公开与不公开,往往还是政府说了算。那么,有了《食品安全法》之后,情况又会怎么样呢?
  都说食品企业是良心企业,食品安全是一个良心工程,但从既往的例子可以看出,在暴利面前,指望良心实在靠不住。别说食品企业可能铤而走险,地方政府也可能会因局部利益而进行护短,监管部门也可能因为“责任心”问题而导致监管失灵。所以,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食品安全法,只是食品安全万里长征的第一步,随之而来的,对该法实施本身的监督,则应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等量齐观。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监督只是有限的监督,必须发动广大群众的社会性监督,包括对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监督,杜绝选择性执法。不能让处罚性条款成为观赏性条款,从而在执法的过程中被打折扣,架空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对在食品安全领域道德沦丧的一种强制救赎,但也只能是有限的救赎,只有当食品安全理念通过该法的普及和实施,内化为一种道德元素的时候,当全社会产生对食品安全的敬畏的时候,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才能够得以营造。而这一前提,则是必须保证食品安全法不打折扣、不讲条件、不被架空地实行。要做到这一点,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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