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安徽对预防接种疫苗异常反应做出规定

安徽对预防接种疫苗异常反应做出规定

  日前,安徽省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鉴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甚至致死、致残事件发生时,责任如何鉴定?提交的具体材料包括哪些?”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解答。     

  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有效的策略和措施,但由于疫苗的特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等原因,极少数儿童在接种疫苗后可能会出现异常反应,甚至致死、致残。为防止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出现纠纷,安徽省在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以后,结合省情制定了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安徽省内发生的接种疫苗异常反应鉴定主体为安徽省及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在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申请鉴定。

  实施细则对提交的鉴定材料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以及相关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的责任和义务也进行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对无调查诊断结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6种情形不予受理。

  此外,为了便利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安徽还将设立皖南、皖中、皖北区域专家库,分别为各市在片区内提供预防疫苗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