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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科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界定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明确氢氧化钙糊剂等口腔科产品管理类别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氢氧化钙糊剂等口腔科产品的监管,对有关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分别进行了明确,这样有利于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保障了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通知》指出,氢氧化钙糊剂等口腔科产品,主要用于护髓与垫底材料、盖髓剂或根管充填的封闭剂,按照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牙科脱敏糊剂(氟化钠甘油糊剂)。

 

 

 

  所含氟化物通过局部加强牙齿结构、抑制脱矿过程和增强再矿化而发挥抑龋和牙本质过敏作用,按照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规定牙髓失活材料(复方三氧化二砷糊剂)、多聚甲醛干髓材料(干髓糊),作为牙髓失活剂,利用髓腔封药的方法,依靠药物的毒性作用,使口腔牙髓失去活力以实施手术,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窝洞处理剂(樟脑苯酚、甲醛甲酚)、牙科用碘材料(碘甘油)、丁香油,用于根管消毒或口腔黏膜、牙髓炎和牙周炎的消炎和镇痛,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此外,《通知》还指出,已发布的分类界定文件中上述口腔产品的分类规定予以废止。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受理的注册申请、正在审评审批的品种,继续按照医疗器械进行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其中,《通知》明确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限定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已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

 

 


  《通知》明确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如产品上市后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需要继续生产、销售的,不再按照医疗器械受理重新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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