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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要用法律武器

  目前,通过健康讲座、电视广告等形式夸大、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活动的现象越来月多,实质上这种行为的性质为民事欺诈。消费者能做的就是:在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双倍赔偿,维护正当权益,打击不法商家。

  近期,我们不断接到关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销售的群众举报投诉,反映在电影院或宾馆参加免费体检或健康讲座时,所谓的“专家”宣传某产品能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腰腿疼痛等病症,于是一些群众花了大价钱购买产品,后来却发现是保健食品。

  同时,我们在对电视台自办节目广告进行监测时,经常发现“专家”、主持人推荐声称具有无副作用快速减肥,治疗胃肠消化不良,改善肾功能等疗效的产品,同时,有“消费者”在现场诉说使用产品后得到了神奇疗效。但是,我们在核实后发现产品是保健食品,随后将违法广告依法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上诉情况目前普遍存在,群众对此意见非常大,他们希望政府职能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杜绝类似事件。但是,由于多头监管、监管能力和媒体特殊的影响力等原因,各地打击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的形式、力度不尽相同,效果差异悬殊。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单靠执法部门的力量难以达到显著和长期的治理效果。笔者认为,虽然虚假宣传表现形式不一,但法律性质都属于民事欺诈。从民事法律角度鼓励消费者自我维权,依法打击不法商家,维护群众食品安全、身体健康,促进保健食品产业良性发展,是一条适宜可行的思路。

  民事欺诈是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意隐瞒事实情况,造成对方当事人误信,导致其利益受损而从中获利的行为。

  上述情况符合民事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欺诈人具有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把保健食品作为药品宣传销售,显然是主观故意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产品能够治疗病症的错误认识,进行不平等、非自愿交易,获取不当利益。

  二是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陈述虚假事实。不实保健食品广告,欺诈人隐瞒了产品是保健食品、只适于特定人群食用、用于调节机体功能、不能治病的真实情况。同时,在产品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的基础上,对事实进行无限的夸大陈述,导致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不少消费者就是在“专家”的“忽悠”下,认为产品使用了特殊原料,通过高科技工艺制造,具有像“专家”所说的“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腰腿疼痛等病症”的效果。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产生行为。很多消费者都是在观看电视广告,认为产品能治病后,纷纷购买产品,结果不但没能治病,甚至耽误了治疗,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既然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是民事欺诈,那么消费者就可以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因为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各自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赔偿对方损失。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当众多消费者踊跃依法维权时,商家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代价必将是惨重的,加上监管部门的打击,类似情况将会越来越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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