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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并重”亟须理清

  2009年4月,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颁布后,政府进一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中医药历史及现实作用的肯定、对当前中医药工作的重视。

 

  《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重要意义,提示了发展中医药是符合国家利益、满足人民需求的重要举措。《若干意见》无疑为当前的中医药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切实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必然开拓我国中医药发展的新局面。

 

  纵观《若干意见》,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所提到的“中西医并重”原则是落实整个《若干意见》的关键。因为,无论是《若干意见》中提到的“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民族医药发展”,还是“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均涉及今后各级政府在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过程中对“中西医并重”政策的把握。因此可以说,《若干意见》是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强劲东风,而“中西医并重”是关乎《若干意见》真正落实的关键。

 

  发展中医药是我党的一贯主张,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党和人民军队就十分重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1982年,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在全国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又将“中西医并重”作为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之一。此后,“中西医并重”频繁出现在有关中医药工作的各类文件中。然而,多年来,行业内外对“中西医并重”的概念缺乏清晰的认识,使“中西医并重”始终停留在理念层面,对于中、西医在学术发展、实践应用、机构设置等诸方面如何体现“并重”,尚缺乏相对量化的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级政府对“中西医并重”政策的把握与落实。

 

  《若干意见》的颁布为中医药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力的契机,党和政府发展中医药的决心是坚定的,目前最需要的是,学术界会同管理部门尽快在一定程度上理清“中西医并重”的概念与客观衡量指标,使“中西医并重”更具可操作性,促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深入贯彻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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