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新规须新药审批制度辅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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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正式施行。从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新价的执行并不如预期的顺利,不少地方并未调整,而公众则普遍反映优惠小,部分药品首日更莫名“失踪”。
当然,前提是这次的药价新规已经做到了充分的公开,并已经确保让所有的药店都能知悉新规的全部内容。药价新规本身并无问题,而药店明知故犯,恶意抗拒实施,执法部门的介入就是必须的。如果违法违规行为不被及时追究,就会造成违法者得利,而守法者吃亏的市场不公。
在现实社会里,公开与公权力较劲的违法商家并不多见。对少数“拒不执行”药品按新规降价的,只要价格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能够同步推进,相信不难遏制。
至于“部分药品失踪”,并不直接违反药价新规。在药品销售市场中,药店有权选择卖哪些药品,以及卖哪些生产厂家的产品。仅从市场自主权上,好像看不出“部分药品失踪”与药价新规之间的关联。但这背后,实则掩藏着药品生产及药品监督领域中的一大潜规则:在药品流通市场上,充斥着大量不同厂家、不同商品名但同样成分(或成分相差无几)的药品。
这些药品在药用上并无不同,在价格上却相差悬殊。尤其是一些疗效好的传统用药,就是因为价格低廉,厂家不愿生产,药店不愿销售。于是,厂家想方设法将该药改头换面,以新的名称和包装推向市场。由于确保了利润,药店也更愿意出售这些药品。“劣币淘汰良币”由此不断在全国各地的大小药店里上演。
发改委此番推出药价新规,若无一个药名新规以及新药审批新规相辅助,被降价的基本药物“见光死”,恐怕又是一种必然。要真正避免因药品“躲猫猫”而导致的药价新规被架空,仅靠有关部门严厉执法、加强监督还远远不够。一个能控制新药泛滥的药名新规,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并交由社会及利益各方参与博弈,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民生,而不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药品生产及销售商家的利益。
在把紧新药审批关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对目前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各类伪“新药”做一次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行为,即便“既往”也不能“不咎”。同时,发改委或价格执法部门的药品指导价,也可考虑按药品的通用名,而不是以药品的商品名来确定。
总之,要在药品生产的源头及药品销售的中间环节,分头把住“伪新药”对民生的危害。让事实上在行“价格欺诈”之实的“伪新药”,在中国市场再无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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