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居民医保基金报销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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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从太原市医保中心获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在原来3种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9种,新增病种的认定标准及结算办法随之公布。
参保第二年即可申请
凡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参保满一年、第二年继续交费的参保人员,符合下述疾病条件的可提出申请,每位参保人员只能申请一种门诊慢性病。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参保居民持本人医保诊疗手册,携带申请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10月到选择的首诊医院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医院必须是患者次年选择的首诊医院)。
首诊医院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和城区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复审,复审合格的参保人员信息将在各城区经办机构和各首诊医院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次年1月享受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慢性病一年认定一次。同时,确定为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只能在申请的首诊医院进行治疗,一年之内不能变更。已享受门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每年年底要到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审。
患者按20%支付个人部分
市医保中心表示,经认定符合前7种门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可在首诊定点医院持医师开具处方购药,患者只需按20%支付个人部分,乙类项目不再扣自负比例,其余费用各城区经办机构按季度与定点医院定额结算。
肺源性心脏病和恶性肿瘤晚期术后化疗的患者,原则上在首诊医院治疗。首诊医院治疗有困难的,可由首诊医院转往转诊医院治疗。其报销方式为,每年承担一次起付线,每季度结束后携《门诊慢性病审批表》及《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发票、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到首诊医院报销。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0%(乙类项目不再先扣自负部分),医保基金报销80%。
门诊慢性病每年以补助的方式报销,根据医保基金的节余逐年调整。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包含在医保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之内。参保人员死亡的季度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从死亡的下季度开始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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