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药品使用比例由各省自定 |
据悉,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三大配套文件将于11月底出台,包括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配备使用和临床应用的具体规定。基层医疗机构药物中,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少于药品销售总额的70%。这也意味着,非目录药物进公共基层医疗机构销售,将不得超过该机构总药品使用量销售金额的三成。
过渡期使用比例各省自定
8月中旬,卫生部等9部委发布《意见》,允许地方政府增加使用目录外品种。根据《意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此前,不少地方对如何理解医改文件中所说的“全部配备使用”意见颇大。专家表示,《意见》考虑到了地方差异性,为非目录药物的使用开了一个“口子”,所以允许地方在基本目录外增补。增补是有范围的。《意见》规定,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品种,应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
但对于增补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意见》并没有做详细规定。这也是外界颇多猜测和提出异议的地方,因为如果这个“口子”开得太大,则意味着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强制性意义大打折扣。
在销售额方面也有规定:规定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少于药品销售总额的70%,其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应占总药品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不确定,过渡期暂时由各省制定这个比例。
基本药物采购价限高也限低
对于基本药物价格问题,国家已经制定了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接下来要看各省具体的招标。各省区市在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指导的幅度内,根据集中采购和招标选择配送企业的情况,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使用。
采购价加我们国家的加成政策,就构成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如果实施零差价率销售的机构,它的采购价就是它最终的零售价,但是考虑到我们基本药物目录里面的一些品种价格已经相对低廉,其中有52%品种的日服用费用在两块钱以下。为避免医药企业恶性竞争,我们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药物最低的基本价格,确定基本药物产品质量以及它的供应。
政策将结合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使用以及既往招标等情况,确定基本药物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分为四种:供应充分的基本药物公开集中招标;短缺药品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独家品种集中议价,即谈判定价;对一些低廉的、长期招标价格稳定的,可以采取直接挂网的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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