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完善的医疗体制让虚假医药广告没有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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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是媒体生存的重要保障,但在德国并非有钱就可以任意刊登广告,一切广告刊登都要依照广告法行事,针对医药广告及医药保健品的广告法规则更为严格。《医疗广告法》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德国的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要有明确说明。另外,德国医疗卫生体制中完善的“医药分离”制度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了药品虚假广告的泛滥。
早先,媒体刊发医药广告在德国比较普遍,甚至曾是广告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各制药公司为了竞争,争相在媒体中宣传所产药物的效用,虚假、夸大的医药广告越来越多,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上世纪60年代,德国各种法律日益完善,《医疗广告法》也应运而生。该法在1994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对药品、医疗设备等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商品广告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法律还规定,医药广告不得扩大药品适应症,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药品疗效,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表述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含有不科学的功效表述。医药广告词中不能出现“肯定”“百分之百”“治愈”等词语。
德国医药广告较规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医药分离制。早在1240年,德国皇帝弗里德利希就认为,医生的天职是看病,不能靠给患者开药挣钱。于是他颁布了一条法律,医生只管治病开处方,患者只能到药店取药,使医药分离经营。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德国已经形成了家庭医生和专科医生提供门诊服务,医院提供住院治疗,药店提供药品,以及医疗保险公司为投保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完整医疗卫生体系。
另外,制药业是德国一个投资大、盈利周期长的行业。一个药品从开始研发到最后成药并进入市场至少需要15年,研究经费通常达到数十亿欧元。药品一旦获准上市,它将拥有专利,这会带来丰厚利润。凭借专利,药品生产商就能低成本生产,高价格出售,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令其他行业难以望其项背。因此,制药业也没有必要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
德国完善的医疗体制,使医生根本不可能靠给患者开具处方来获得更多利益,因此也难以成为药品商利诱的对象。作为药品最终消费者的患者,他们只能从医生那里得到处方,到药店去买药,在保险公司报销费用。所以,广告的诱惑再大,也难以打动患者另掏腰包。在这种大环境下,虚假医药广告没有任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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