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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宿迁居民医保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宿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宿迁市对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七大调整:

对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门诊,取消医保门诊30元起付线;将居民生育定额补助调整为生育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居民生育费用在政策范围内按70%比例报销;增加大病保险待遇,其合规赔付比例不低于50%,并分段设定赔付比例,大病商保不设最高赔付限额;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由原来的每人每年报销限额3万元调整为5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增加门诊慢性病待遇: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梗死、慢支合并肺气肿按每人每年800元享受待遇;增加门诊特殊病种:重症精神病,每人每年报销限额1万元,个人负担30%,统筹支付70%;调整年度报销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调整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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