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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海南省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每日40元

记者今天获悉,省人社厅近日已下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提高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自10月1日起执行。

据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每日25元,二级医院每日31元,三级医院每日40元。床位费支付比例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经物价等部门批准的床位费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出最高支付标准病房床位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付;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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