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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放开 建议关注创新药、流通整合及品牌OTC企业

事件: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同时,还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30号)及《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答记者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全面推进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两则新闻发布稿。

对于《意见》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我们的解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此次药价价格放开,市场已有一定的预期,只是执行时间略有提前。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就提到,我国拟对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进行修改,依法推进简政放权。4月24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该决定把旧版本“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条目删除,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淡化,为药价由市场调节做了铺垫。具体的执行时间由网传讨论稿中的2015年7月1日提前至正式稿的2015年6月1日,早于市场普遍预期。我们认为,从2014年10月开始,国家发改委就开始征求药品价格放开的意见,虽然正式文件尚未落地,但市场对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已经有所预期,只是执行时间上打破了“政策延后发布”的行业一般规律,说明药价放开已经是大势所趋。

其次,《意见》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按照《意见》的分类管理原则,市场定价将转化为以医保+招标为主的模式,即充分竞争的药品通过带量采购的方式各省集中采购,部分专利及独家品种则通过多方谈判的方式定价,医保部门会参与或主导医保品种的支付方式,通过医保控费的方式来约束最终支付价格。但具体的医保支付价的价格机制以及专利药独家药的谈判机制尚未落实,我们认为《意见》象征意义可能大于实际意义。

再者,《意见》指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通知》重点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等方面,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以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同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明确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我们看到,虽然药品政府定价放开,但监管力度却不断加强,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转移到了事后监管,从“游戏参与者+规则制定者”向“单纯的规则制定者”转换,所承担的角色更加市场化。因此,我们认为放开药价并不是放任自流,这一阶段“管”还是第一位的,而“管”的目的是保证有效惠民的前提下,带来流动领域的变革和药企集中度的提升。

最后,药品价格后期预计难以出现较大幅度的上调和下跌,低价药或将受益。此次政府放开药价管制,仅是药价市场化的第一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价格仍由地方政府招标采购决定,除部分低价药有一定涨价空间以外,我们预计药价难有明显的上涨或者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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