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立医院也要取消耗材加成,福建再出创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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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4月17日讯 4月12日,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今年5月起,福建全省医保定点的民营医院、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也都要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拒不执行者,将被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通知》同时提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与上述两类医院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时,应综合考虑其实行“零差率”销售及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情况,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付费指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在其他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尚且都还没有实行耗材“零差率”之时,福建省就已经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了,并且与医保控费绑定在一起。医改明星省份福建省,再次走在了改革的潮头。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办医政策逐步放开,以及不少公立医院改革转制成为混合所有制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全国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数量逐年减少,而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反而逐年上升,并且在数量上已经超越了公立医疗机构。
国家医改正在全面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控费压力空前,也由此,民营医疗机构反而被认为是一大避风港。但是,福建省最新推出的举措显示,在医保缺钱的大背景下,没有谁是能够幸免的。
不管是公立,还是民营,或是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只要与医保沾上边,就都会面临来自医保的直接控费压力。
而福建省医保一家独大、统管药械招标采购支付的模式,更是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强行控费提供了天然便利性。可以预料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省份效仿“福建模式”,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限价采购、取消耗材加成和医保支付改革等,也都只是大势所趋罢了。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办〔2017〕2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根据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医保定点的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原未执行“零差率”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同步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不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予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二、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实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后,可以参照执行所在设区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含按病种收费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参照执行按病种收费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执行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的分担比例。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签订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时,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及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情况,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付费指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医药网新闻
《通知》要求,自今年5月起,福建全省医保定点的民营医院、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也都要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拒不执行者,将被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通知》同时提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与上述两类医院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时,应综合考虑其实行“零差率”销售及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情况,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付费指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在其他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尚且都还没有实行耗材“零差率”之时,福建省就已经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了,并且与医保控费绑定在一起。医改明星省份福建省,再次走在了改革的潮头。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办医政策逐步放开,以及不少公立医院改革转制成为混合所有制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全国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数量逐年减少,而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反而逐年上升,并且在数量上已经超越了公立医疗机构。
国家医改正在全面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控费压力空前,也由此,民营医疗机构反而被认为是一大避风港。但是,福建省最新推出的举措显示,在医保缺钱的大背景下,没有谁是能够幸免的。
不管是公立,还是民营,或是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只要与医保沾上边,就都会面临来自医保的直接控费压力。
而福建省医保一家独大、统管药械招标采购支付的模式,更是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强行控费提供了天然便利性。可以预料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省份效仿“福建模式”,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限价采购、取消耗材加成和医保支付改革等,也都只是大势所趋罢了。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办〔2017〕2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根据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医保定点的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原未执行“零差率”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同步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不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予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二、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实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后,可以参照执行所在设区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含按病种收费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参照执行按病种收费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执行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的分担比例。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签订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时,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及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情况,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付费指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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