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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基药招标药价净化药品流通

  国家基药招标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基本药物的政策具有显著的社会福利性、公共性,根据政府管制经济学的理论,基本药物福利性的价值定位决定了其只能在政府组织保障下,以相对固定和较低的成本及价格水平向全体公民提供,并借助一定的政府干预确保其在终端使用环节的可及性。

 

  而这一可及性,又影响和依赖包括从生产、流通一直到终端机构配备的整个供应链的可及性。由于基本药物制度涉及政府、患者、药厂、流通、医院等多个利益主体,简单强调单一机制的思路与做法都会有失偏颇。基于政府及市场各自的核心定位,以及药物供应链终端使用对上游环节的强势拉动作用,政府政策应在保障供给、规制终端使用的基础上引导市场机制发现均衡的价格规律,以利益导向确保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的实现。


  药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前期投入和市场费用构成出厂价,即供货价。基药招标对供货价格实行报备制度,即药品上市前需要进行供货价报备,上市后再提供实际供货发票;批发环节配送费率和累计配送费率实行上限控制,配送过程无论中转次数多少,总配送费用不变;对终端销售环节最高零售价进行管理,指导医院和药店药品价格的合理定位。

 

  与此同时,对高价药实施低差价率,对低价药实施高差价率,防止利益驱动下,高价药盛行而低价药无人问津的现象。政府经过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最高加价控制标准,分别对药品流通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强制性规定差率(额),除明确为低价短缺药品外,任何品种都不得突破。这就是“三控”的过程。

 

  全过程中主要是流通环节的控制,可大大地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不合理的经销费用。实行“三控”后,诸如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零售价比出厂价高400倍的现象可完全杜绝,也可使医院零售价曾一度高于药店价格的现象明显地受到抑制。基药招标采购方案的制定,必须明确基药招标采购的领导者、组织者、参与制定政策的政府部门和执行方案的机构,并确保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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