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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部门开展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工作

  2005年国家首次提出了“第三方医药物流”的概念,至今已有7年。在这7年里,各省曾提出过“代储”、“待运”的说法,但是从未正式出台过省一级的第三方医药物流批准政策或者执照。这一情况近期逐步有所改变,2010年新版GSP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的概念后,许多省级药监部门终于开始了政策试水。

   
  目前,国内已实质性推出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的省份主要有山东、江苏、浙江、湖南、云南、海南、吉林、北京、广东等,这些省份主要是以向医药企业发放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资格批复件的形式进行政策探索。而部分省份的试点企业也以自身的努力,逐步拓展开了第三方医药物流市场,并且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医药企业要取得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的资格,首先必须达到现代物流的标准。在我国各省的操作中,省内有现代物流暂行标准的,以省内暂行标准为验收准则;没有暂行标准的,以新GSP征求意见稿和各省局关于项目的批复件为验收准则。而作为省级药监部门,目前多为通过授予企业针对项目的批复件来给予企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资格,授予对象主要为医药企业或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成为授予对象。从目前各省试行的情况看,国内实质性取得药监部门认可并为医药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主要有两种主体:社会物流和医药物流。


  目前,我国取得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资格的企业还是以各地规模商业药企为主。尤其是近两年来,一方面,医药公司的主要医院市场越来越受政策的影响,而企业的物流服务能力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能否从事医院业务的标准。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新版GSP即将出台,医药企业在物流领域的投资规模将越来越大,有效的物流服务不但成为降低企业运作成本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也成为企业继续生存下去的必要条件,可见第三方医药物流的政策探险之路还将继续走下去,不过发展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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