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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改善基本药物的政策法规

  对于目前的基本药物的发展来说,我国应改善基本药物的政策法规。虽然医改是世界性难题,但除中国外,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将医改重点放在药品上。在欧美国家,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重几乎没有超过20%的,除我国外亚洲国家没有超过30%的,而我国的这个比重在45%左右。这与我们现行的相关药品政策不无关系。笔者认为,治理公立医院药品费用居高不下和基层医疗机构部分药价虚低的有效办法,不是通过简单的“唯低价是取”的做法和零加价率管制所能够解决的;恰恰相反,这些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回扣现象向基层医疗机构蔓延。治本之道在于尽快推进管办分开,消除公立医院垄断地位、推进医保付费改革。而从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报销支付政策,以及改革药价政策切入,简单易行,建议如下:
 
  改革基本药物报销政策目前政策下,因基本医疗病种目录缺位,造成基本药物的确定没有边界,卫生部确定307种基本药物,全国多地反映不够用,普遍大幅增补。在没有界定边界的前提下,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是永远不够用的,而政府的财政资金是有限的。
 
  建议农民、居民、城镇职工在看病就医时,使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费用由医疗机构的保险全额报销,所需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直接补贴到“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保;地方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也由医保全额报销,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直接补贴给“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保,财政补贴仍然采取“新农合”做法,按参保人头补贴。这样,中央与地方政府权责明确,中央保证307种基本药物,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财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自行增补,地方将不会再在增补目录问题上与中央有分歧意见,实现政府满意;对农民、居民而言,基本药物实现高比例报销后,自然亦会大大提高其满意度;对医院、医生而言,政府针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到位,自然会减少医患矛盾。

 
  建议公立医疗机构在其零售价不超过政府确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内,允许其自主确定基本药物的购销价格,从而逐步降低药价。在地方招标采购机制仍然存续的条件下,明确规定以中标价作为所属地方各类医疗机构最高零售限价,不得高于中标价销售,但在中标价以内可以自主确定基本药物的购销价格。由政府根据药品市场价格信息,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进行动态调整,可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幅度应有相对明确的限制,不宜过大,以免弱化药企通过向医疗机构“明折明扣”直接降低供货价格的动力,并增加通过市场机制发现药品真实价格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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