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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招商网关注医保支付管理新政

  医保基金是百姓的“救命钱”,如何确保每一分钱花在实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四部门联合制订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暂行办法》。那么,新政是否会改变参保人员的医保支付方式?为此医药招商网特别关注此次医保支付管理新政。


  医药招商网工作人员了解到新政主要是为了控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不会改变现行的参保人员医保支付方式。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和促进医疗机构发展是新政的最终目标。


  医药招商网工作人员了解到宁波市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分别于2011年5月1日、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市级统筹,这需要及时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而浙江省推出的公立医院改革方案,也要求全面推行总额控制下的多种结算方式,包括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等。


  “宁波现行的医保结算办法虽处于全国全省先进水平,但也存在着控制医疗费用有效性较低的情况。”这位负责人坦言,这正是此次新政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医药招商网了解到,新政既适用于职工医保,又适用于居民医保,并且统一了原六个统筹区的结算办法,全市均适用。


  医药招商网分析与原政策的医保基金浮动付费相比,新政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浮动费用。即按照每个医疗定点机构上一年有效服务量、人头人次比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下一年初确定各医疗机构当年的预算总额。年末时,根据具体服务情况进行预算总额调整,并按照调整总额进行年度决算。决算时,对有结余的按一定比例分享,对超支的按一定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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