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植物提取物进军美国面临新挑战 |
目前该局正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林业局等其他相关机构共同推动该法规的实施。由于美国是我国植物提取物的出口大国,因此,该法规的推行,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植物提取物的出口产生影响。另外,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渗透,欧美医药产业连续遭受严重冲击,我国提取物、中药饮片等品种出口总量持续下降。在多重危机的综合作用下,我国植物提取物企业将面临空前压力。
美法规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
美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主旨是打击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据了解,修订后的美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由原来的“濒临灭绝的动植物”扩展到对“整个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保护,并要求2008年12月15日后进入美国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商需要填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否则不得入境。此外,对违反该法规的产品,将采取扣押、罚款和没收措施,对虚假信息、错误标识等行为也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新法规规定,“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其他植株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含自然生长的或种植在林地的树木”。由此可见,新法规要求进口商申报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
不仅如此,新法规对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明确的可以免除进口申报的三类植物也做出了限定,进一步增加了产品的出口难度。原来规定,以下三类情况可以免除进口申报,一是除树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粮食作物”(含根、种子、其他植株部分及其产品);二是供实验室或田间试验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科学样本(包括根、种子、胚质、其他植株部分及其产品);三是拟用于种植的植物。据悉,目前美国相关机构正在组织界定“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粮食作物”的范围。值得关注的是,新法规规定,对于上述第二、三种情况,如符合下列情况,仍需要进行申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件所列的植物;属于1973年《濒危物种法》所列的濒危或受威胁物种;依据任何一个州有关物种保护的法律,属于本地物种并濒临灭绝的。
如此一来,新法规的保护范围远远超出了“濒临灭绝生物物种”这一圈子,涉及到了更多的商品种类,这对我国植物提取物的出口是一次潜在的巨大“威胁”。
我产品输美或遭“双重夹击”
“我国目前出口的植物提取物产品中,有很多属于野生植物的提取物。修订后的美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一旦进入实施阶段,我国植提产品对美出口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刘张林说。
据了解,在当前我国出口的植物提取物产品中,涉及的许多植物已经进行了大规模种植,比如甘草、青蒿、绿茶、麻黄草等,但是仍有部分产品来源于野生植物,如积雪草、淫羊藿等,处于野生与种植资源共存状态。很多植提小品种,由于出口的数量和规模不确定,出口目的国的需求也不尽相同,目前还没有实施大面积的人工种植。预计这类产品今后出口美国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新法规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植物提取物对美出口;而金融危机的蔓延,也将给我国植物提取物的出口戴上“枷锁”。刘张林认为,2009年我国植提产品的出口或将遭受“双重夹击”,植物提取物、中药饮片等出口总量将持续下滑。
医保商会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提取物进出口总额为6亿美元,其中出口5.3亿美元,同比增长11.12%,但出口量下跌10.70%,呈现量跌价增的趋势。出口目的地因金融危机影响发生了较大变化,日本、美国、墨西哥分列前三甲,而2007年出口前三大市场是美国、日本和韩国。
据了解,金融危机使得美国普通民众的消费能力下降,对来源于植物提取物的产品的消费亦明显下降。可以预见,随着金融危机的持续,我国植提产品输美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相关企业应未雨绸缪降低风险
由于美国新法规要求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进口到美国的受限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商必须填写并提交“植物及产品申报单”,申报单上必须注明该植物及产品的学名、货值、数量、产地来源国等信息,如产品为多种植物的混合产品,需申报可能使用的每种植物的名称;如植物产品来自多个国家,则需填写每个国家的名称。此项规定无形中给我国植物提取物产品的出口又增加了一道难关。
业内人士认为,美法规要求进口商提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这项工作必然转化成进口商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关信息。
据专家介绍,企业详细、准确地提供产品的植物学名、产地来源国等在操作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涉及一些合法性证明。因此,美国对如此众多的产品要求进口申报,无形中增加了一道进口申报审核环节,必将增加我国相关企业的出口成本,也必然对我国产品在美国的顺利通关构成限制。
另外,美国对新法规的具体实施范围及操作细则尚未明确,美国各州之间法律诉讼不同、执行掌握尺度不一,操作复杂性及未知因素较大,也会对我国产品出口美国造成潜在影响。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已就美国拟实施新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案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评议意见,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对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
对此,医保商会的专家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密切关注美方实施新法规的进展及动态情况,通过美国进口商或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就该法规的不合理、不明确等问题,向美方反馈交涉,努力降低该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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