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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更新管理,我更新对策

  新医改方案已获原则通过,但实施细则迟迟未公布,人们焦急地追踪从各类大大小小的会议上透露出的种种细节,猜测细则到底是什么样,仔细地计算这会给自己带来哪些影响。

  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业界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关注度自然不低。而两三年前尘嚣一时的“医院办药批”现象,再次引起业内关注。

  医疗机构到底能不能办医药商业公司呢?现行的《医院财务制度》第九章明确,“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可以对企业进行投资。

  近日有消息称,医疗机构开办医药商业公司的做法,在浙江省以“弊多利少、不宜推广”为由被无定期暂缓批准。但据笔者了解,在个别二、三级城市,已有医疗机构设立的药品批发公司中标成为招标采购的集中配送企业,垄断当地商业。

  实际上,现行的财务制度虽未规定医疗机构对外投资的金额,但规定医院可用于投资的财产的资金是事业基金,不得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以及维持事业正常发展资金对外投资。那么,这些开办商业公司的医疗机构是否真正使用的是事业基金呢?事实是,一些公立医院因各种原因已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逐利倾向,在新医改逐步推开之前,这一问题依然存在。

  另外,医院办药批的弊端并不在于垄断,而是垄断带来的后效应。现在招标采购中医疗机构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部分药批企业在上游倚仗医院的优势卡扣制药企业,迫使其提供更低价格的药品或其他回扣等;在中间环节则背靠先天优势排挤其他药批,到下游终端,就可以实现自买自卖了,导致一些高价药、高差价药通过自办的批发公司流入医院。

  那么,医院是否完全不能办药批呢?在一些配送网络不齐全的偏远地区,笔者认为倒不妨一试。这些地方配送网络不全,大型专业商业公司难以渗透,不规范的小商业横行,当地医院既了解当地用药需求情况,且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比起那些只会倒票的药贩子,当地医院自己操作无疑更容易溯源追查药品来源及保证质量。当然,这样做之后,对其的监管也是一个需要深虑的问题。

  医院多头进行对外投资,实现资金体外循环,主管部门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态度,但目前地方政府似乎并不支持。怎样才能平衡医疗公益性与社会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矛盾?其实,很多时候医药利益链上的各方只是顺势而为,或迫于现状而进行的“下有对策”,一旦新医改施行,又会呈现怎样的状态呢?尤其在国家明确表示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以医院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监管的时候,会出现更多新问题和新现象。

  笔者了解到,医疗机构对外投融资不仅仅是办药批,更早之前的,还有医院办药厂、医院与药企共同参股投资新的医药公司、连锁药店办医院等多形式的合资与合作。在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对外投融资、参与正常的市场竞争无可厚非,虽不是主流,却可看出医药制造、流通、终端之间的相互渗透。

  近期一项在线调查显示:多数人群认为,政府部门很努力,但医改收效甚微,“看病难”问题依然很突出。2009年作为新医改元年,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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