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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界定营利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于医疗卫生,营利与非营利有两个界定,一是医疗机构,二是服务项目。营利和非营利分开,这是加大政府卫生投入,保证用好财政投入的前提。

  

  目前,我国现有的国有医疗机构几乎都是非营利性机构,而非国有的医疗机构则几乎都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此,国家应当重新界定这一标准,并彻底打破国有和非国有的界限。

  营利与非营利应如何界定

  公立医院或者其他民营医疗机构的营利与非营利性,必须根据其医疗服务定位、服务项目及内容和收支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不能说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都定为非营利的,也不能把所有私立医院都定为营利性医院。

  一是从事公共卫生,以及传染病、结核病、麻风病、精神病、戒毒、性病、艾滋病防治等卫生机构,都是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但这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规定基本医疗免费和收费标准,严格限定一些高收费服务的比例。二是全部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也应该是非营利医院。但事实上的情况相当复杂。多数公立医院既从事基本医疗服务,也有专家门诊、特需门诊等高质量、高收费、高标准的服务项目;而且基本医疗服务也是收费的,医疗标准和收费标准、单病种收费等很不规范,经营好的非营利医院营利现象普遍。因此,营利与非营利机构的严格分开,既关系到医疗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问题,也关系到国家财税政策和患者权益。

  非营利性机构区别于营利性机构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具有不可分配约束,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对非营利性机构的盈余有合法的索偿权。就是说,不可把收入盈余以某种名目分发给管理者,例如借“以药养医”之名用药品差价补贴医院收入。以此标准来看,现在许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不能算作真正的非营利机构,而且就我国现有的公立医院来说,也很难进行简单划分。

  因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分,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医疗卫生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来具体划分,以是否为无偿的或没有利益差价作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定性某个医疗机构为营利性或是非营利性。国有体制各种收费具有成本与毛利差额或是赚取药品差价的医疗机构,如国有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都不能被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有不收费或收费没有成本与毛利差额的疾病预防机构、疾控中心等,才可算作真正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是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的部分。

  按照服务项目彻底划分

  中国的现实情况,由于政府财力有限,还不足以同时支撑多层次医疗服务体系的发展,非营利医疗服务发展只能满足基本需求。因此,在不影响整个医疗卫生服务公益目标的前提下,鼓励营利性医疗服务发展非常必要,至少在现阶段如此:一方面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二、三级医疗服务领域,同时,目前的一些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也应当明确性质,将营利性医疗服务区别出来。

  另一方面,政府监管机构营利性服务项目应一视同仁,严格监管。在组织与管理体制建设方面,最基本的原则应当是按照一般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方式运作,比如,自我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竞争、照章纳税等等。应该说,在这方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和探索,中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对一般企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基础。

  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也可按此机制,像工商和税务部门管理企业一样,对医疗机构的营利性服务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让物价部门充分介入,防止不合理的收费价格。但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对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也需要建立特殊的管理和规范制度,比如对资质条件、服务质量乃至价格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让对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及社会公益目标的活动给予一定程度的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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