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中医药已迫在眉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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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久前闭幕的中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会议上,美国提出对药品的研发数据增加5到10年的保护期。原因很简单,因为美国有200多种药品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即将到期,目前有1000多家企业准备仿制这些药品。10日在上海中医药大学主办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讨会上,国内科研界和实业界的专家为此强烈呼吁:立法保护中医药已迫在眉睫!
合作研究“陷阱”多
“缺了法律保护,即使我们吃一堑长一智,也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是专家们的一致看法。
上海一位名专家研制出一种抗肿瘤中药,不久前与美国一家医药机构合作进一步作研究时,对方提出这种药除了抗肿瘤,还有其他药理作用,并打算抢注专利。幸亏这种药在中国和东南亚地区已经进行知识产权申报并且注册了商标和专利,最终与美国癌症中心达成妥协,对它的知识产权份额作了划分,并对我方占有的份额以及保护范围进行了严格规范。但因为我国缺少相关保护法律,我方利益还是受到了损害。
长期以来国内业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多中医药专家都不知道哪些药物和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属于保护范围的,即使知道,也不懂得如何保护。有时甚至连一些成熟的院内制剂配方都白白落入他人之手,比如“六应丸”。
保护不能局限在药方
专家们指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仅局限于药方,而应该从药材到药物,甚至包括中医药文化的整体保护。
据介绍,不少外国公司以多种手法侵占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一开始是从中药材中提取有效成分,以此规避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后来将“李时珍”、“本草纲目”等传统中医药的标志,进行商标注册;现在则复制中医药经典著作的条文、药方,“原汁原味”用于推销,提高产品的文化附加值,在某些西方国家,药品包装上如果印了这些古色古香的图形,售价可以翻3到5倍。国家应该从药材种植开始保护,依法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并且完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实行分级保护。“眼下我们对药材按照农产品进行管理,有些甚至按照粮食的标准进行管理,这有问题。”
应鼓励建立规范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逐步建立中药材的质量标准和品种鉴别标准,逐步实施中药材种子检验和经营许可制度。同时应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今后凡使用其中的内容,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从源头遏止知识产权流失
专家指出,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有效保护中医药。正因为我国绝大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都没有纳入法律保护,与中医药相关的“生物盗版”行为才会越来越明目张胆。一些国外医药企业借助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利用传统医药资源开发化合药物,占领国内医药市场。
如果一家企业将中医药方剂或者经典药方,利用先进技术分析药理和毒理后做成中成药,依照现行药监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其他企业不必经首先研发厂家同意也可生产这一品种,这势必造成市场混乱,同时使国内企业失去开发传统中医药的兴趣。而国外企业如果借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研发生产单体药,或通过其他方式占有我们的传统知识,则已有的中医药方剂因为没有产业化生产,根本不受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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