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颖廉:食药监管不能一味简政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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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颖廉认为:根据一般理论,政府监管是市场机制的补充而非替代,有效的监管必须以良好的市场为前提。行政审批会增加相对人负担,甚至遏制市场竞争活力,因此是一种备而不用、备而慎用、备而少用的监管手段。如今,食药监总局将审批权向全社会“亮家底”,主动接受监督,是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也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是一件值得称赞的好事。
然而,食品药品是关乎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其简政放权不同于一般领域。在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命题中,政府管理和市场机制从来都是激发经济活力的基本要素,须臾不可分。经济活力有一个度,活力不足会导致生产力水平低下,无法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也不利于提供高质量的食品药品;活力过了头,资本的“野性”就会被无限激发,带来过度竞争甚或以价格杀跌为主要特征的恶性竞争,最终是因利益驱动的假冒伪劣产品横行。
因此在西方国家近30年的改革浪潮中,政府一方面放松对微观经济运行的管制和干预,另一方面下大力气加强安全、健康和环保等民生领域的社会性监管两者同步推进、并行不悖。我们看到,近年来美国和欧盟食品药品监管改革的经验是权力集中、上收和强化。
可见,简政放权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反而是给监管提出更重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过去,我们在食品药品监管中习惯于通过发证、检查等“一次性监管”的静态审批方式严控生产经营者资质,而不是采取多元化的动态监管手段,更不用提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在这样的理念下,被监管者只追求获得行政许可资格,而忽视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尽管监管部门通过驻厂监督员、飞行检查等方式试图弥补“一次性监管”不足,但“重审批,轻监管”的思维惯性依然存在。也正因此,当简政放权减少了静态的事前审批时,事中和事后的动态监管就要跟上,特别是加强针对食品药品风险流动性的跨区域监督执法,否则就会出现管理空白地带。
与此同时,简政放权也不能搞“一刀切”,当市场和社会机制无法有效调节时,监管者应该理直气壮地把许可权保留下来。
中国正处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放”和“管”是两个轮子,只有同时运转起来,行政体制改革才能顺利推进,市场活力才能被激发。具体到食品药品领域,既要加快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社会自发活力;又要严惩各类违法行为,变静态的“一次性监管”为动态的全流程风险管理。只有全面科学地理解简政放权,才能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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