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将在今年年底安排2次救助基金集中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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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次建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定,救助对象主要为我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两类患者。即是说,无论身份是否明确,患者是否有能力支付相应费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必须本着“危重场合,救人第一”的原则,对这两类患者进行及时救治,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患者,决不允许见死不救。此外,为防止患者逃单欠费危害医院利益,国家将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其实,早在2013年2月,国务院即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8月,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基金的设立、筹集、支付和管理等要求。同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需要紧急救助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通过一年多的制度建设和组织筹备,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工作条件。其中,河南、青海率先进行试点,通过建立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经办机构和加强部门合作,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了近500名困难群众;云南省则在前两类患者应急费用外,还增加了弃婴应急救治费用;福建省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突发事件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居民列为救助对象……这些尝试都为全国建立和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提供了经验。
看病费用定期报销
国家卫计委同时启动了救助基金核报核销,将在今年年底前安排2次集中核销工作,即,10月15日至11月5日完成2013年国务院意见下发后,至今年6月30日发生的救助费用申请;12月1日至12月20日完成今年7月至11月30日发生的救助费用申请。
目前,财政部已将2013年和2014年各5亿元应急救助基金下达各地财政,配套资金也陆续到位。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用好和管好困难群众的“救命钱”。
根据制度安排,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由医疗机构梳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信息,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基金支付。在基金的申请支付过程中,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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