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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医院未尽到及时告知责任起诉并索赔85.7万元

  李某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治疗精神疾病并服药后,以副作用严重为由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认定安定医院未及时停药、未按规定告知进行肝功能检查,存在过错。

  李某起诉称,她曾在2007年被北京安定医院诊断为躁狂症和抑郁症的混合症,并给予服药治疗。服药后,她出现了全身抽搐症状。2008年被诊断为药物性癫痫,后又出现智力障碍。此外,服用精神类药品时,安定医院没有告知要服用保护肝脏的药品,药物副作用导致肝脏严重损伤。她起诉向安定医院索赔护理费及其他损失共计85.7万余元。

  安定医院辩称,李某在该院诊疗前就已经发生病症,经鉴定认为其损害后果并非用药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安定医院存在未及时停药以及未按规定告知进行肝功能检查的过错。判决安定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24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适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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