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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 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简称为《条例》)经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对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百姓健康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条例》进一步下放了设置审批权,将5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3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等全部下放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条例》大幅压缩了审批时限,优化了审批流程。因此,随着这些措施的落实,必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条例》的出台,还有利于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改变过去“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做法。《条例》在放宽医疗机构设置准入的同时,从医疗机构内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各个方面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通过建立和强化医院评审制度、不良行为记分公告制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等制度,在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看病求医需求的同时,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

  《条例》的出台,也有利于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推动我市卫生事业发展。长期以来,设置医疗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向社会资本开放,民营医疗机构是否能享受公立医院一样的待遇等问题一直颇具争议。《条例》明确规定了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社会保险定点及管理、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同时,《条例》放宽了社会资本准入,社会资本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诊所等医疗机构的,只要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便可以进行审批。这些规定,打破了社会资本办医的“玻璃门”,为社会资本的准入亮起了绿灯,必将推动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

  《条例》的出台,更有利于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是否规范直接关系民生,关乎群众身体健康。《条例》对医疗机构在医务人员的使用和管理、亮证执业、病历资料、发布医疗广告、收取医疗费用等方面细化了执业规范。同时明确了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规收受红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泄露病人隐私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今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等行为,不仅会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条例》的生命在于落实。各级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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