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乡医疗救助重点救助低保和特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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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8月4日讯 今年年底前,河南省医疗救助将正式“一体化”。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河南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将于2015年年底前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城乡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低保和特困人员
《意见》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同时,各县(市、区)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此外,《意见》明确提出,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政府资助】
帮特困供养人员参保
对于重点救助对象,《意见》提出,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
【门诊救助】
年度最高限额5000元
《意见》还提出对其进行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其中,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计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
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
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5000元。
医药网新闻
【城乡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低保和特困人员
《意见》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同时,各县(市、区)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此外,《意见》明确提出,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政府资助】
帮特困供养人员参保
对于重点救助对象,《意见》提出,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
【门诊救助】
年度最高限额5000元
《意见》还提出对其进行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其中,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计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
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
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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