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品广告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
5月25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召开。会上,《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修订草案主要就保健品注册、审批程序、广告管理、销售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生产批准证书不得买卖转让
保健品生产许可实施委托或转让,会导致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改变,在实践中也造成了假委托和倒卖批准文号的现象,成为导致目前保健品生产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
草案此次新增禁止性条款,规定保健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对原料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违法严重企业将被强制退出
据悉,原条例规定,保健品销售者销售不合格、无合格证、过期、失效的保健品,由工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为明确职责,此次修订草案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改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此次修订草案强化了企业责任。增加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保健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调查核实后撤回其生产批准证书。对于生产企业多次违法生产,情节严重的,增加了第43条,规定由省食品药监部门吊销该企业生产批准证书。
保健品注册受理权下放至市县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以日常保健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等特殊保健功能的外用产品。”为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修订草案将保健品注册的受理和申报资料初审权,及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原条例规定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放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另外,条例第二章对产品注册程序进行了细化,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约束。同时,将保健品注册当中的技术评审环节的工作时限由60天压缩至20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不得利用健康讲座欺骗消费者
近年来,保健品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案件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针对此问题,草案规定,保健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
草案规定,保健品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等方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品。同时规定,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由省食品药监部门吊销其生产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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