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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止于智者 记者黑名单建立要“不允许”

  新闻出版总署不允许建记者黑名单。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不仅要看它的法律所表明的统治权力的最终归属,更要看普通公民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实现程度。因此,不允许建立记者“黑名单”,就是公共理性的提升,更是对公民权利和常识的尊重、敬畏。建立记者“黑名单”的实质是公众话语权的匮乏。经验告诉我们,掌握公权力者,应接受公民广泛的批评,如果拒绝或惩罚公民的批评,就是对民意的背叛。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阻挡监督都是违背民众意愿的做法,对各级职能部门和官员来说,最好的反应是接受监督。


  新闻出版总署"护法" 不允许建记者黑名单。针对国际记者联会指责我国政府某些部门拟建立记者“黑名单”一事和国内媒体炒作此事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27日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政府十分注重政务信息公开和记者采访权益保障工作。国务院于200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程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作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我国境内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及时发布公开信息,积极开展正面引导的方式进行解释,不能设置障碍任意提高采访难度,更不能建立所谓“黑名单”限制记者采访。该负责人表示,新闻出版总署一直高度重视新闻记者队伍的建设工作,在加强记者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该负责人还指出,对于个别记者或者媒体的不端行为或违规、造假、敲诈等行为,新闻出版总署坚持及时受理、严查严处。如发现记者或媒体存在违规问题,社会各界可以投诉、举报,新闻出版总署24小时受理,及时负责处理。

 
  陶短房:要“不允许”对“隐性记者黑名单

 
  人们担心,即便纸面上的“黑名单”不存在了,那种“隐性黑名单”仍在。让公众和社会看到媒体监督能够得到制度性的保护,才是“让谣言止于智者”的唯一途径。正如该负责人所说,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但促成具体个案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推动某一领域或者行业的体制创新,对社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新闻媒体存在报道内容“个别细节不准确”的问题,也不应该求全责备,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及时发布公开信息,积极开展正面引导的方式进行解释,不能设置障碍任意提高采访难度,更不能建立所谓“黑名单”限制记者采访。

 
  这才是新闻当事部门面对舆论监督和有瑕疵的新闻报道时的正确态度。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国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国境内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单位尤其是新闻当事人不能自设标准对新闻报道下结论,然后随意建立什么黑名单;新闻出版总署表明立场,也是题中之意,是对媒体及其记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赞赏之余,人们仍不免有些担心:既然建立记者“黑名单”是“从来不允许”的,何以某些部门、地方此前能够或明或暗地推行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不允许”的政策?

 
  重申对记者黑名单的“从来不允许”是令人赞赏的,但真正让媒体、媒体人产生职业安全感,让媒体和媒体人在日常采访、报道中切实感受到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记者“黑名单”的不复存在,让公众和社会看到媒体监督权利得到了制度性的保护,才是“让谣言止于智者”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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