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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今日实行

  6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此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保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同时,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以及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医保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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