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保健酒 买后告卖酒的 |
含有人参成分的食品属于保健食品,能不能当作普通食品销售?也许很多人还不知道,依据国家卫生部的规定,人参、蜂胶、黄芪、珍珠粉等很多常见的滋补品只能用于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出售。近日,市区一家超市就因销售标明含有人参成分的雄酒,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被人告上法庭。除了要求赔偿购货款,还索要10倍的赔偿金。
原告是北京的郝先生,被告则是市区劳动路一家“可的”便利店。郝先生称,今年3月24日,他在市区“可的”劳动路店购买了500瓶由宜宾五粮液集团保健品公司生产的雄酒,总价为6400元。在雄酒的外包装上写着这种酒的配料是:优质白酒、水、枸杞、红枣、龙眼肉、黑芝麻、益智仁、人参、冰糖。郝先生认为,该酒的配料中标明了含有人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0条及第28条规定,属于不合格食品。
庭审中,郝先生列举了多份法律法规和文件加以证明。郝先生提出,《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在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人参属于中药药材。雄酒是普通食品,而人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不得用于普通食品。郝先生据此要求“可的”超市退还购货款6400元,并同时赔偿10倍损失6.4万元。
对此,超市也有自己的说法。“可的”超市有关代理人提出,该商品是合格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故意销售的情形。同时,作为销售者,其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产品具有相关检验报告,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超市认为,郝先生一次性购买500瓶雄酒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目的,显然是通过其自身判断认为该酒可能存在瑕疵后,借诉讼牟利而故意大量购买,被告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还认为,郝先生仍然可以采取鉴定、检测等方式确定保健食品的不安全性,及这种不安全性对食用者造成现实的损害或是潜在的危险。因此,在尚无证据证明雄酒是不合格产品,并对其造成现实或潜在可能损害,法院不支持10倍赔偿,终而驳回了郝先生的诉求。二审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郝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可该案件却引出一个行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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