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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节近保健品买卖纠纷频繁

  随着中秋、国庆假期的临近,走亲访友、选择节假礼品已经开始提上一些公众的假期日程。从近年的市场情况看,保健品往往成为公众的选择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保健品市场并不完善,由保健品买卖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申先生在北京某超市购买了3盒某品牌蜂胶软胶囊,共计花费570元。服用该产品后,申先生感到头痛乏力,便怀疑买到了假药,于是仔细查看产品,这才发现产品包装内外既无保健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QS”质量安全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申先生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返还货款并予以10倍赔偿。后经法院查实,支持了申先生的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同时,对于保健品的成分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东城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


  据这名法官介绍,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涉案产品没有保健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的手续,故违反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名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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