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行业分析 > SFDA规定违法行政败诉将追究个人责任

SFDA规定违法行政败诉将追究个人责任

  2006-04-07 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指出,行政执法案件败诉是指下列5种情形: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变更行政行为的;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提出赔偿申请,经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应当给予赔偿的。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规定依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还规定了不承担败诉责任的具体情形,从而有效减少了责任认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了败诉责任追究工作的可操作性。(网易网)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