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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不等于尚方宝剑

  强制许可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专有性的限制,在国际法中,最早确立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里,强制许可是一项旨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发明的实施和利用,继而阻碍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原则。

  发展中国家药品的产量不到全球的1/10,但拥有世界上3/4以上的人口,公共健康危机日趋严重。以艾滋病为例,据WHO报道,95%以上的HIV/AIDS感染者在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多数感染者因无法支付昂贵的药品费用而死亡。所以在2001年底,WHO达成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赋予成员国在公共健康危机下对药品专利行使强制许可权。随后就宣言的实施达成《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上述问题同样不可小视。

  让人欣喜的是,于2008年12月底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一些国家已在享受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带来的好处。2003年起,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始运用TRIPS协议对艾滋病药物专利进行强制许可,但这些许可大多是1996年以前发明的所谓“第一代”艾滋病药物;2005年,一些国家对治疗禽流感的药品专利签发强制许可;2006年,先是泰国,随后是印尼和巴西,对“第二代”艾滋病治疗药物签发强制许可;2005?2007年,意大利对抗感染等3种药品实行强制许可。但另一方面,强制许可也是一把“双刃剑”,弄不好会打击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因此在实践中,强制许可的使用并不多。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例中所述,“强制许可在我们的专利制度中是稀罕之物……它经常被人提议,却从未在广泛的范围内获得立法通过。”

  从法律角度看,立法者往往给强制许可的实施附加了非常苛刻的条件。而一项专利要进行成功的商业使用,除了专利本身,还需要附带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称为“Know-how”),但强制许可条款往往不能控制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因此,实施强制许可,有时并不能生产出与专利药物一样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产品,必须进行一些必要的补充研究。

  总之,使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同时兼顾专利权人和公共健康两者的利益,才能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同时鼓励创新,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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