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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高票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针对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并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县级以上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值得关注的是,《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根据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在《食品安全法》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据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预防在先”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建立这一制度可以发现食品中的潜在危险,做到预防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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