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在即,药店将临“生死大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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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启动在即,新医改方案成为“两会”代表和委员热议的话题,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止,相关的配套方案仍未出台,药品零售行业仍然不得不继续在忐忑中等待未卜的前途。
2008年10月,《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一时间,在药品零售行业掀起轩然大波。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等业内人士纷纷“上书”,在希望能唤起政策制定者对药品零售行业社会价值认同的同时,积极对医改方案及其实施细则献言献策。
2009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此消息刚刚曝出,即有药品零售行业内的友人给记者打来电话,急切地询问在哪里可以找到《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稿。他在电话中说:“之前的‘意见稿’不免让药店深感前途渺茫,但它毕竟还只是一个大体的方向。现在急着要看具体的实施方案,是因为‘意见稿’中提出的‘逐步取消药价加成’和‘医保体系’这两个问题关系着零售药店的生死。”尽管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事关生死”的说法有些言过其实,但他们无不认为,2009年药品零售行业的发展将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新医改政策的走向。
从“威胁”到“被威胁”
2003年,随着平价药店的萌芽和价格战的遍地开花,“平价”逐渐成为零售药店的一面旗帜。在百姓心目中,药店常常成了平价的代名词,而零售药店也就靠着“低得多的药价”威胁着医院的市场份额。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6年北京等地的社区医院逐步实行常用药品“零差率”售药。一夜之间,药店与医院互换了角色,药店从“靠平价对医疗机构形成威胁”变成了“被医疗机构的‘零差率’所威胁”。对此,江西汇仁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郝俊表示,尽管目前“零差率”还不“普遍”,比如江西就还在试点阶段,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影响并不明显,不过随着新医改的推进,一旦社区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定会给药品零售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
实际上,部分地区对取消药价加成的探索已经给药店的客流量带来了一些影响。比如,自2006年12月25日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三义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药价“零差率”起,一年内门诊量增加了30%;同样,2008年,重庆南岸区龙门浩街道医疗服务中心、黄桷垭镇医疗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实行药价“零差率”后,日门诊量从以前的30?40人增加到目前的80?90人,增长了一倍。与此对应,一项调查显示,部分实施药价“零差率”的地区,药店的客流量减少40%?60%,药店的客源被分流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同时,目前实行“零差率”售药的社区卫生机构都享受国家财政补贴。“与之相比,零售药店既要按章纳税,又要追求利润,自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一位业内人士说。据他介绍,社区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的药品中,很多都是药店的主打品种。郝俊告诉记者,江西“零差率”药品目录中不仅包含抗生素等处方药,还有乌鸡白凤丸、洁尔阴洗液等药店热销的产品。粗略统计,目录中至少有20%的药物在汇仁堂有销售。
不过,面对社区卫生机构低价的威胁,药店也并非完全束手无策。青岛一家药店的负责人就表示,他专门开设了一个“零差率”专柜,社区“零差率”销售的药品,他也实行成本价销售,借此与社区卫生院抗衡。“但这实属无奈之举”,对此,一位业内人士感慨道。
从“苛刻”到“更苛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从今年开始,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国城乡居民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3年内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
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未来3年政府将投入8500亿元用于包括医保、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均等化、公立医院等5项改革,重点是用3年时间建立全面涵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百姓就医负担。
“随着医保覆盖面的扩大以及医保投入的增加,医保体系能否对药店放开将极大地影响药品零售行业的未来。”一位业内人士说。其实仅就目前来说,医保定点药店的销售额中至少有30%来自于医保刷卡。“一旦全民医保推进,这个份额必然会扩大。”郝俊说。
不过随着新医改的推进,医保定点药店的发展还取决于能否与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的报销比例。比如,广东省佛山市作为医改试点地区,就规定某些治疗慢性病的药品只有在社区卫生机构购买才能报销,从而使得当地一些医保定点药店的心血管类药品的销量下降了50%以上。同时,佛山市医保部门在大医院可以报销40%、在社区卫生院可以报销60%的规定,也使得药店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顾客慢慢流失。
其实,医保定点药店的生活一直是“快乐并痛着”,其最终能否得益于全民医保的推进也尚属未知。自从2006年河北省禁止医保定点药店销售非药品类商品以来,越来越多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为保住医保定点资格不得不忍痛放弃了多元化经营之路。而随着相关部门的“严控”,一些地区的医保定点药店被迫过起了更加“苛刻”的生活。
“苦不堪言”,江苏省盐城市某医保定点药店负责人如此形容他现在的境况。他告诉记者,盐城市盐都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所在辖区内的医保定点药店近日签订了新的服务协议,该协议规定,甲方(盐都区医保中心)对乙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结算实行总量控制,均值管理;确定乙方年控指标为20万元,超出部分甲方暂不予支付,待年底综合平衡:对本年度总量超支15%以内、15%?30%、30%?40%的部分,分别扣除费用的20%、25%、30%,对超过总量40%以上的,则全部扣除。此协议条款一出,着实让辖区内的医保定点药店傻了眼。而非处方药和外配处方药每次消费的均值(客单价)为32元、每人每月在定点药店刷卡不得超过6次的规定,更是让这些药店难以理解。
该负责人表示,他所在的药店2008年的纯药品营业额为100万元,其中刷卡金额近60万元,但医保中心2009年却硬给定额为20万元/年,如超出这个数字,则不予结算。“按理说,一个企业要想生存下去,较上年的营业额就是不增长,那么它也不能倒退啊。如此倒退下去,几年后消费者还能到药店来买药吗?”他苦恼地说。
“意见稿”中只有一处提及药品零售行业??在第三大条第七小点“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提到:“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除此之外,再无提及。“尽管身处药品供应链中的重要一环,但药品零售行业被边缘化,已一目了然。”一位业内人士说。
“即便是在药品零售行业处于主导地位的连锁药店,一直以来也面临在法律层面上定义的缺失。”谢子龙如是说。据他介绍,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经营的方式只有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药品零售连锁”方式,这是因为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时还没有“药品零售连锁”这种业态。但随着我国药品零售业的快速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作为药品经营企业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已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推广。“药品零售连锁”是指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集中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等管理方式来经营,它已代表了我国药品零售业的发展趋势,国内发展较好的零售连锁企业基本上都是采取零售连锁模式;在国际上管理先进、发展迅速的药品零售企业也是采用零售连锁模式。同时,在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过程中,最能有效保证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也是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管理法》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定义的缺失,已成为药品监管中一个非常困惑的问题,给行业的发展也同样带来了困惑。”谢子龙说。他建议,应明确定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统一品牌标识系统(已注册,并拥有知识产权)、统一互联网信息系统管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并配备了与以上规范管理相一致的总部组织管理体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长久以来,零售药店在药品供应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百姓提供着价格低廉、购买方便的药品,但药品零售行业的权益却一直少被政策制定者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零售药店已经到了抛弃对高毛利产品的追逐,找回透支了的信誉和形象,为自己争取话语权的时候了。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既然不能左右国家政策,莫不如承认现实,早寻出路,如迅速引进非药品类商品,同时尽快调整自己适应非药品类商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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