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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三角联盟新规看中国医药行业发展新趋势

2月25日,长三角(上海、浙江、安徽)联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组以视频形式公开申报信息,这意味着以上海、浙江、安徽为主体的长三角联盟正式落地,联盟将在国家集中采购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尝试,巩固国家集中采购前期工作成果,稳步探索省级集中采购新模式。

纵观本次集采,新规深入贯彻了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福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提出的“坚持带量采购、保证质量、促进创新驱动、稳定供应、保障临床使用、根据具体品种和竞争格局制定招标规则”的指导原则。

在国家集中采购品种提速、覆盖面扩大、持续增效、老百姓受益面扩大的宏观背景下,本次集中采购拟中选药品确定标准中引入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被业界视为区域联盟集中采购的“风向标”,对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旗帜鲜明鼓励创新

它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在本次征集征集规则中,联盟鼓励企业加大新药研发力度,提高创新药一类指标分值;增加新药注册申请数量的评价维度等措施旗帜鲜明,鼓励创新。短期来看,集中采购有助于药企快速放量,实现资金快速回笼;从长远来看,集中采购将倒逼企业提高药物研发水平,促进优胜劣汰,实现企业质量创新,推动我国创新药物发展。

  多措并举保障供应

为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本次集中采集规则中对“临床适用性”指标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将原“国家集中采集中标品种通过批批检验”修改为“在遴选周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提高“企业保障药品供应能力加分”指标分值,对长期稳定向市场供货的企业予以肯定,同时对联盟地区国家在选举周期内征集的入选产品中无供应问题的企业给予基本奖励;增加“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对有过医药价格或招纳信用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扣分,切断劣质企业中标的可能;新增“列入临床急需的境外新药目录的品种”指标,鼓励企业实施并解决国内药品可及性问题。随着集中开采覆盖的品种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从制度上杜绝企业违约的可能,防患于未然,才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两大维度综合评价

根据规则,企业应按照最小计量单位的“单位申报价格”进行申报,申报价格应低于产品的最高限定申报价格。在拟选用规则方面,规定入围药品“单价比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单独计算企业承诺供应联盟的地区综合得分:

“单位可比价格”是同品种第二低药品“单位可比价格”的 1.8倍。

“可比单价”全国集中采购同品种平均价格。

综合评价分为药品和企业两个维度。药物维度的评价项目包括价格、质量和疗效、临床应用和市场份额四个评价标准。价格指数分三档:20/40/80,质量和疗效占30分;企业维度包括六个评价指标

综上所述,集中采购最重要的是规则,既要符合  加强监控确保安全要求和临床需求,又要有效让企业和患者共享改革成果。本次长三角联盟集中采购通过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重视不良反应供应保障、鼓励新药研发、加强药品安全性等多维度措施,确保了企业公平竞标、平等竞争。更重要的是,还为全国集中采购提供了宝贵的地方探索经验,不仅不断扩大改革受益面,深度服务临床需求,也为产品质量行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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