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标药品进行分类的原因 |
进口、合资药品在这些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构成中占有较大比例,但其价格比其它通用名相同的国产仿制药品明显偏高。将所有通用名相同的药品不加区别的进行评审和比较,多数进口合资药品不能入围,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招标人决定将通用名相同的投标药品区别为进口合资药品、GMP药品和非GMP药品三个类别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了投标药品分类的第一个方案。
2000年下半年,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铺开,多数地区接受了河南省提出的方案,但在进口合资药品的定位方法上进行了新的探索。有的地区将进口、合资药品分为两个类别,有的地区将所有单独定价药品作为一个类别。
《工作规范》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将进口合资药品中的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作为一个类别,将失去专利保护的进口、合资药品和其他单独定价药品归入GMP药品类别,最后形成了今后一个时期招标人对投标药品进行分类时应当遵循的办法。
对投标药品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分类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
由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对有效性和安全性不同的药品执行不同的差价率。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率内,GMP药品的价格高于非GMP药品,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的价格高于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都是合理的,应当被认同、被接受的。
《工作规范》要求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以综合评价为主,如果对通用名相同的药品不加区别的按照同一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价格明显偏高的药品将难以入围,失去中标机会。优质优价药品合理合法的偏高价位在集中招标采购中不能得到承认,这样就违背了国家公布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
层次不同、服务对象不同的医疗机构的用药层次和用药习惯往往存在很大差异。
一般情况下,高层次医疗机构由于面对大量疑难病例需要较多的使用进口合资药品和其它单独定价药品,基层医疗机构和主要面对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机构,在质量可靠的前提下,需要较多的使用非GMP药品和GMP药品。
如果对通用名相同的药品不加区别的按照同一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医疗机构差别很大的用药层次和用药习惯很难得到满足。
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需要为所有投标人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通用名相同、类别相同的药品,质量价格比类同,投标竞争的起点相同,在投标竞争过程中互为竞争对手是合理的;通用名相同、类别不同的药品,质量价格比不同,投标竞争的起点不同,将其作为同一个中标项目的竞争对手是不合理的。
专利药品无论是否仍享有专利保护,其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通用名相同的仿制药品,价格水平也明显高于通用名相同的仿制药品,将其不加区别的使用同一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专利药品的投标报价即使合理,也会明显高于其他药品。
在评标时专利药品的价格分将永远偏低,中标机会将明显减少。这样的竞争显失公平,是对质量层次高的药品投标人的歧视。将失去专利保护的专利药品归入GMP药品,也是为了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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