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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保险公司理赔应不应该

  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应不应该、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醉驾伤人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在实践中,对于醉酒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也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此前,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醉驾伤人保险公司理赔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理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理赔当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的,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责任。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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