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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公经费定期公布 超预算开支受罚

  10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需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定期公布。昨日,国务院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三公经费”使用、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热点作出规定。三公经费定期公布,今后,超预算开支“三公”、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安排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考察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撤职处分。


  “三公”经费历来备受舆论关注。此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三公经费定期公布,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国管局负责人解释说,针对当前机关事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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