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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29个县区试点启动_医药资讯

近日,甘肃省城市医疗救助率先在全省29个县(区)开始试点。 城市医疗救助是对城市贫困群众在医疗方面实行的救济制度。甘肃省要求,今年10月底前,省上确定的试点县区市要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全面完成试点任务。 医疗救助主要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身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人员。 城市医疗救助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救助对象持《城市医疗救助证》就诊时,原则上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制定医疗救助对象补助标准。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等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收;对住院费、检查费等优惠15%左右。民政部门将对所优惠的救助对象给医治机构补偿其成本。 救助具体病种由市州和县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器官移植费用、跨年度累计费用,以及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制定。(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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