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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将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强制执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昨起在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与现行条例相比,该《条例》明确了参保对象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居民以及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就是说,广大外来工和在校学生也都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而且是“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和学校未按规定执行将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广州一般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退休,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5周岁退休),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下简称规定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医保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和待遇标准多档次、满足各类经济社会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吴明场解释说,在下一步制定条例配套实施办法时,广州拟将社会医疗保险按不同的缴费标准及相应的待遇标准具体分为五个保险档次。也就是说,今后社保缴纳有望与缴纳公积金时可自主选择缴存基数一样,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缴费额度和报销比例。据了解,具体的实施办法,将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十个月内制定。

 

  《条例》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急诊抢救、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与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按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或其亲属的医药费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支付非医药用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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