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条例明确重建选址应听取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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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学生国家补贴生活费
条例明确要求,在恢复重建时,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条例同时对地震灾区遇到困难的学生们的生活和学习进行了规定,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
其他学生如果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条例规定,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果涉嫌行贿、受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
条例指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
- 焦点
灾区将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温家宝总理在地震灾区现场曾表示过建设地震遗址博物馆的想法,该想法在该条例中得到了体现。
条例要求,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温家宝总理在地震灾区现场曾表示过建设地震遗址博物馆的想法,该想法在该条例中得到了体现。
条例要求,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异地重建选址应听取公众意见
条例保障灾后重建规划的公众参与权,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受灾民众的意见,重大事项还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对于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除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外,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严处
条例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要求,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应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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