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医保药店至少需1名执业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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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8月6日讯 8月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其中,《意见稿》还特别指出,零售药店及其职工按规定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配备三名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药学技术人员已在该单位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及以上,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至该零售药店6个月及以上。
这也表示,要申请医保药店,执业药师配送将成为硬性要求,无执业药师,零售药店将不能申请定点协议资格。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13大要素
《意见稿》指出,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除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诚信经营;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必需证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3、零售药店及其职工按规定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配备三名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药学技术人员已在该单位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及以上,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至该零售药店6个月及以上;
4、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时间1年以上;
5、1年内无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部门违法、违规处罚的情形;
6、具有3年以上经营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7、按照社会保险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信息化管理并能够按要求传送数据,具备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及远程监控的条件,并通过社会保险政策业务考核;
8、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3、4、5、6项中涉及与时间有关的条件,以受理当月起计算。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1、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2、原定点零售药店被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自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原定点零售药店停业或者关闭后未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议药店违反这33种规定,都危险
《意见稿》强调,经查违反这8种规定应限期改正;经查违反这11种规定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经查违反这14种规定终止服务协议。
经查实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1、未按服务协议要求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的;
2、未认真核实参保人身份,造成被他人冒用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费用;
4、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用品的;
5、不按规定设置参数、上传信息数据或监控数据的;
6、以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性广告宣传的;
7、未按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
8、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政策或服务协议,情节轻微的。
经查实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
1、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串换药品的;
2、利用或诱导参保人利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
3、盗用、冒用、空刷他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或盗用他人参保信息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核付的;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用误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参保人购买医疗用品的,或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误导性、欺骗性宣传的;
6、擅自为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其他机构开展医疗保险各种待遇核付业务的;
7、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报送或隐瞒主要信息变更情况的;
8、不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审核稽查、监督评价、信息化改造等监管工作,或存在拖延、回避、阻挠、拒绝等情况影响有关工作开展的;
9、被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10、有影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行为或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
11、违反相关规定经营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失信等级的。
经查实定点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服务协议:
1、未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任两款规定的;
2、严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办理及变更社会保险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的;
4、拒不履行社会保险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要求的,或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
5、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累计两次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
6、续签协议时,不愿意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执行的;
7、《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过期失效,仍继续经营的;
8、被吊销或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其他证照的;
9、将定点零售药店承包、出租、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10、定点零售药店出现被撤销、关闭或停业6个月以上等情况的;
11、服务协议期前两年度对参保人员开展医疗服务的年均服务数量未达到360人次的;
12、违反相关规定经营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
13、为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时,出现责任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4、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医药网新闻
其中,《意见稿》还特别指出,零售药店及其职工按规定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配备三名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药学技术人员已在该单位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及以上,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至该零售药店6个月及以上。
这也表示,要申请医保药店,执业药师配送将成为硬性要求,无执业药师,零售药店将不能申请定点协议资格。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13大要素
《意见稿》指出,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除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诚信经营;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必需证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3、零售药店及其职工按规定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配备三名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药学技术人员已在该单位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及以上,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至该零售药店6个月及以上;
4、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时间1年以上;
5、1年内无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部门违法、违规处罚的情形;
6、具有3年以上经营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7、按照社会保险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信息化管理并能够按要求传送数据,具备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及远程监控的条件,并通过社会保险政策业务考核;
8、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3、4、5、6项中涉及与时间有关的条件,以受理当月起计算。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1、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2、原定点零售药店被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自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原定点零售药店停业或者关闭后未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议药店违反这33种规定,都危险
《意见稿》强调,经查违反这8种规定应限期改正;经查违反这11种规定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经查违反这14种规定终止服务协议。
经查实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1、未按服务协议要求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的;
2、未认真核实参保人身份,造成被他人冒用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费用;
4、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用品的;
5、不按规定设置参数、上传信息数据或监控数据的;
6、以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性广告宣传的;
7、未按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
8、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政策或服务协议,情节轻微的。
经查实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
1、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串换药品的;
2、利用或诱导参保人利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
3、盗用、冒用、空刷他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或盗用他人参保信息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核付的;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用误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参保人购买医疗用品的,或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误导性、欺骗性宣传的;
6、擅自为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其他机构开展医疗保险各种待遇核付业务的;
7、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报送或隐瞒主要信息变更情况的;
8、不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审核稽查、监督评价、信息化改造等监管工作,或存在拖延、回避、阻挠、拒绝等情况影响有关工作开展的;
9、被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10、有影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行为或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
11、违反相关规定经营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失信等级的。
经查实定点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服务协议:
1、未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任两款规定的;
2、严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办理及变更社会保险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的;
4、拒不履行社会保险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要求的,或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
5、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累计两次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
6、续签协议时,不愿意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执行的;
7、《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过期失效,仍继续经营的;
8、被吊销或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其他证照的;
9、将定点零售药店承包、出租、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10、定点零售药店出现被撤销、关闭或停业6个月以上等情况的;
11、服务协议期前两年度对参保人员开展医疗服务的年均服务数量未达到360人次的;
12、违反相关规定经营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
13、为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时,出现责任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4、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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