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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因受贿获死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

  被告人陈绍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绍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陈绍基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绍基简历
  男,1945年9月生,广东中山人,汉族,1967年9月参加工作,197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大学(中山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

  1963年后,在中山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67年后,留校待分配;

  1968年后,台山县烽火角0507部队战士;

  1970年后,任省革委会保卫组、省公安厅办公室办事员;

  1982年后,任省公安厅办公室副科长;

  1983年后,任省公安厅研究室副主任、主任;

  1985年后,挂职任佛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986年后,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委政法领导小组副秘书长;

  1990年后,任省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兼秘书长(正厅级);

  1991年后,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1993年后,任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其间:1996.04 -1996.07在中央党校进修一班学习);

  1998年后,任广东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0年后,任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

  2002年后,任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校(院)长。

  2002年11月14日在中共中央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

  2004年2月,被补选为广东省政协九届委员会主席。

  2008年1月,再次当选为广东省政协十届委员会主席。

  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四、十五、十六大代表,七、八、九届广东省委委员,九届、十届省政协委员、常委、主席。

  1993年10月晋升为副总警监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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